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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的意义和价值(对人的生命、自由、尊严的尊重)

偶然在朋友圈看到一个案例,并简要提及该案一二审的辩护情况,让我停顿了一阵:辩护的意义是什么?以我浅薄的资历自然写不出厚重的论文,但我仍想把此刻的感想记录下来。

(一)

《刑事审判参考》第1486号案例发生在云南,重组家庭的男主人、身患艾滋病的41岁的张某某多次趁妻外出对不满12岁的继女强奸并致其感染艾滋病,一审死刑,二审维持,最高院核准。

从终局结果看,辩护毫无意义也似乎不能有用:对于“极大地挑战了社会伦理道德底线,严重伤害了人们朴素的亲情认知”的罪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但民愤终究不是法律规定,也不能作为判处死刑的依据。

我们脱离了第一层“杀人委员会”的思维方式,就来到控辩审的既定规则。

(二)

刑事委托辩护,是指辩护人为反驳控诉,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和理由,说明被告无罪、罪轻或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的诉讼活动。

严肃却单调的法律语境下难免显得有些晦涩。

第七版的《现代汉语词典》,对“辩护”做两种解释,一种是“为了保护别人或自己,提出理由、事实来说明某种见解或行为是正确合理的,或是错误的程度不如别人说的严重”,第二种是“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针对控告进行申辩和反驳”。

(三)

1486号案例对该案一二审辩护意见提炼如下(我仅增加了序号,把两个逗号改为冒号):

(一审)其辩护人提出:1.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并愿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2.被害人在长期被奸淫的情况下不向其母亲反映,也不报警,在本案中存在一定过错,建议对张某某从轻处罚。

(二审)其辩护人提出:1.被害人亲生父母未尽到法定监护职责,给张某某侵害被害人的机会,存在一定过错;2.原审认定张某某性侵的时间存疑,某市人民医院出具的被害人感染艾滋病三年以上临床诊断系经验估计,诊断人员是否有鉴定资质不清,不符合相关法律对鉴定意见的规定;3.张某某主观上没有把艾滋病传染给被害人的故意,对被害人性侵时未采取防范措施是出于侥幸心理;4.案发后张嘉某家属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张某某认罪认罚并愿意将名下住房补偿给被害人,张某某还与前妻育有一女需要抚养;5.请求改判张某某死缓。

或许图表对比为直观。

刑事辩护的意义和价值(对人的生命、自由、尊严的尊重)

相比之下,二审的辩护显得更加全面充分,涵盖了案卷事实、案件事实,回应了一审证据,也为争取死缓的落脚点提供了氛围。

(四)

死刑结果已然发生。

但单从《刑事审判参考》来看是否核准死刑虽是非此即彼的结果,但不是非黑即白的结论:本案是否适用死刑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依法可不判处死刑,理由是“123”;另一种意见认为应依法从重处罚并适用死刑,理由是“456”。

“123”是客观事实,“456”也是客观事实,两者得出的结论截然相反,但推导过程都“依法”。

所以裁判理由同意了另一种意见,然后大篇幅文字仅是对“456”理由的加持,逻辑上并无对“123”的驳斥。

也就是说,结果的发生只是个别人代表最高权力对价值进行了取舍,仅此。

(五)

我们辩护的目的是说服,是否说服是一种实然结果,坚持不懈的说服却是一种应然状态。

在宣布结果前,哪怕预判会是最坏的结果,尽己所能提供专业的辩护争取一个可能更好的结果,而不是放弃或形式上的安慰。

这不是恶的帮凶,而是对一个人的尊重,也是对律师职业的尊重。

辩护的理想是让无罪的人不受追诉,但没那么多亡魂归来的冤案。

在接受审判时他不是孤立无援,哪怕辩护仅仅能提出他不如指控般不堪,即便最终死刑,也应是罚当其罪的结果。

这是对人的生命、自由、尊严的尊重,也是辩护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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